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可知,当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其中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进行担任,也可以委托第三人进行担任。那么大家知道合伙企业清算注销程序实务问题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1、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最为常见);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清算的流程
(1)选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清缴所欠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2)通知债权人、登报公告、备案登记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支付税费、清偿债务、财产分配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编制清算报告、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3、合伙企业税务注销
合伙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必须提交由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或未涉及纳税义务的证明,因而完成税务注销是合伙企业清算注销的必要前提,合伙企业取得清税证明或未涉及纳税义务的证明需要完成以下两个流程:
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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