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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应撤销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怎么办

2020-07-23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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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为符合可撤销条件的,是可以进行撤销的,但是有的行政行政符合条件,但是却不具备可撤销内容。那么,行政行为应撤销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怎么办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案说法--行政行为应撤销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怎么办?

  案情简介:

  吉林省某市居民张某等六人因不服某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于2010年7月1日为第三人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关于实施保平路棚户区C区改造项目的批复》,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张某等六人请求法院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应撤销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怎么办

  法院认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法院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应视为主要证据不足,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第三人取得的《关于实施保平路棚户区C区改造项目的批复》在本案起诉前,已超过有效期,自动失效,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依法应当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实务要点: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自身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法定期间内不举证的,应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撤销该行政行为。如该行政行为无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违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 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行为应撤销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怎么办?”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有举证责任,法定期间内未举证,行为应予撤销,无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若大家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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