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等。
4类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等。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可以强制执行。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复议去以下部门:
1.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