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还款意味着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开始还款表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时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等。
部分还款意味着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
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之保护。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因而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2.权利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作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搜集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即要收集在三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或提起诉讼仲裁等证据。找法网提醒,常见的可以造成诉讼中断的催告方式有:公告、邮局特快专递、信函、挂号信、电报、主张债权的调查表和政府文件、作审计报表之用的询证函、主张抵销等。当然,实践中对于中断效力的认定还需要其他证据的配合,例如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的公告还需要该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证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