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如反诉与本诉虽属同一法律关系,但该反诉与本诉是可分之诉,即反诉人可另行诉讼,则一审法院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并未影响反诉人就反诉请求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反诉人二审中以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受理其反诉为由,诉请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可不予支持,反诉人可另案起诉。

在 “某建筑公司与某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中,最高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亚龙公司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经本院二审查明,一审法院于20143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之后,房产公司于2014812日向一审法院书面提出了反诉。尽管此时房产公司的反诉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但在2015422日,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后,重新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告知了房产公司享有依法提出反诉的权利。房产公司在此次庭审中仍坚持自己的反诉主张,因此,房产公司提出反诉的期限应当重新起算,故其在此次庭审前提出的反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一审法院对房产公司的反诉未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仅在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对房产公司的反诉予以驳回,没有以裁定形式作出处理,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就亚龙公司的反诉而言,其反诉与本诉虽属同一法律关系,但该反诉与本诉系可分之诉,即房产公司可另行诉讼,且其在二审庭审中自称已经就该反诉向某中级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了诉讼,仅是在等待本案二审结果而尚未交纳诉讼费用。据此,一审法院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并未影响房产公司就反诉请求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况且,本案一审法院存在的上述问题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发回重审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房产公司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就其一审所提之反诉主张可另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