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承发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期180天,承包人接到开工令后开始起算,同时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前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时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以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为由拒绝开工,至发包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开工,工期因此延误20天。工程竣工结算中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开工令时有权拒绝开工。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是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因此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无权要求承包人补偿。


律师提示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及时取得合法手续造成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存在施工合同无效的风险。承包人在发包人未取得相关施工合法手续情况下,有权拒绝开工,并应搜集整理相应损失证据,以备索赔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