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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有一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双方的孩子所有,贷款有男方个人偿还。协议签订后,因未清偿贷款、未取得房产证,一时无法将房产产权过户至小孩名下。

后原告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房产归其所有,由其补偿男方房产价值的一半,并在庭审确认撤销离婚协议中对孩子房产的赠与。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子女所有的约定,属于赠与合同,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房产属不动产,且赠与合同不属于公证赠与合同、抗灾、抢险等可不可撤销的赠与,故认可原告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判决房产原告、被告各占二分之一,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被告各承担二分之一。

有的同时认为,该案应适用婚姻法而不适用合同法,我赞同法院关于本案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认定,因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离婚协议以外的第三人,故适用合同法。同理,原告作为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有权撤销赠与。

笔者认为,法院判决令人费解。被告未撤销赠与,法院应判决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归原告所有,另外二分之一份额归子女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宋律师认为,法院判决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却仍然各占房产二分之一份额,各承担二分之一债务,夫妻二人并没有从根本上实现离婚后财产、债务互不相干的目的,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按月偿还贷款,如果原告不将由其承担的二分之一贷款支付被告,必然导致新的纠纷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