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XX集团有限公司(奔驰车所有人)
委托代理人宋振华,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广州市越秀区XX车队(肇事车所有人)
被告二: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11月2日,被告一的司机刘X发驾驶被告一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74XXX的五十铃货车,在广州市白云区龙洞天源路段变道超车时撞到XXX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粤AXXX的奔驰汽车,造成原告车辆损失,维修费用计58000元。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第XXXX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X发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一在被告二处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法院认定:
原、被告因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由被告司机刘X发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原告司机XXX无责任。被告XX车队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项目及金额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主张因此次事故产生维修费合计58000元,被告对该费用没有意义,表示愿意赔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XX车队所有的车辆粤A744XX五十铃货车向被告二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次交通事故原告损失为58000元,被告保险公司需在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部分56000元由被告XX车队进行赔偿。虽然XX车队辩称肇事车辆只是挂靠在其司,车辆所有人为肇事司机本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XX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赔偿2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越秀区XX车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5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