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XX和肖XX于1999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果园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因文XX无力经营,将沿公路畔三亩七分果园转让承包给肖XX经营,果园内共有果树六行,期限13年,承包费27000元,肖XX经营果园四年后,又将该果园转包给第三人张XX,承包期限9年,承包费7550元,第三人在承包期内由于果树腐烂,于2011年私自将果园砍伐,文XX2012年10月29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收回被告承包的三亩七分果园,并赔偿被毁坏的果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