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1月 10日,路某在通州区某高速服务区修理车辆时,因误将车辆启动,造成该车前部与停在前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后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而处于两车之间的路某被挤压致死。
  庭审中,王某称,路某的确是为其开车,“但是事发后已经支付给对方 5万多元,已经没有经济能力再赔偿了”。同时,车辆挂靠的公司认为不应该赔偿,因为事故车一直都是王某管理和控制。
  法院经审理认为,路某与王某之间已经形成劳务关系,路某在从事劳务活动中死亡,王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公司作为车辆的挂靠单位与登记车主,未尽到充分的管理与注意义务,应当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路某在修理车辆时操作失误,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与某公司共同赔偿给路某家属共计 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