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丈夫与别的女子“有染”,女子用水果刀刺伤“情敌”。近日,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明**系荣县长山镇人。2012年12月18日10时许,明**在得知丈夫吴*在长山镇街道李**家中,与李**妻子姜**可能有不正当关系后,遂赶到李**家中,与吴*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明**用李**电视柜上的一把水果刀将吴*额头划伤,又持刀将姜**刺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明**与姜**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荣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故意损伤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明**自愿认罪,又系初犯,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