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阶段,应该多加呵护。而同样作为弱势群体的三个聋哑人姐妹,却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触犯了刑律,受到了惩罚。2013年8月8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托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诺敏、塔娜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托亚、诺敏与塔娜系聋哑人,在特教学校时是同学。现均在呼和浩特宜家饭店打工。三姐妹关系很好,相互之间多有照应。被害人韩斯琴(未满14周岁)系托亚的邻居,常来被告人托亚家玩。2013年3月2日,被告人诺敏看到了被告人托亚与被害人韩斯琴的合影,遂暗示托亚将其带到呼和浩特进行盗窃。于是,被告人托亚就以给韩斯琴找工作为由,将其骗到呼和浩特市。其后,被告人托亚、诺敏和塔娜唆使韩斯琴进行盗窃活动,若有不从,就施以拳脚。韩斯琴无奈,先后三次在呼和浩特市民族商场盗窃金饰品,价值人民币共计5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托亚、诺敏与塔娜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因被教唆人不具有辨别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实际是作为教唆人实施犯罪的工具,故应当对教唆人托亚、诺敏与塔娜以盗窃罪论处。被告人托亚、诺敏与塔娜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诺敏与塔娜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三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