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以租代售方式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往往容易与分期付款买卖产生混淆,区分上述两类纠纷,应当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三个要件进行判断。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民法典735条》结合法条分析,融资租赁合同有三方主体,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二、构成融资租赁合同的要件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2)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3)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凡符合上述条件,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成立。法院判决裁判要点
(2016)最高法民申204号本院认为,综上,案涉合同内容符合融资租赁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租赁物;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原判认定当事人之间为融资租赁关系并无不当。

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区别
法院判决裁判要点(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1408号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案外人之间系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还是买卖合同关系的问题,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双方的履行形式均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构成要件,而对于《买卖合同》,刘**亦系作为承租方签字,故原判认定其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以租代售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还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1、在以租代售模式中,即使合同名称为某某购销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方还有买受方,案涉合同也可能因为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上述三个要件而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2、对于想要主张融资租赁合同的一方,要避免与对方当事人以购销合同的名义签订合同,避免由此导致的不必要的纠纷。实务中需要区分以租代购和以租代售,因以租代购适用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

四、综合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1号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要综合租赁物的性质、价值等因素——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飞达集团有限公司、中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诉案裁判要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综合合同约定、租赁物的性质、价值及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符合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要件。

五、结语
一般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在审查时需要注意合同双方的经营权限,如果对方没有经营权限,但符合融资租赁的构成要件,合同依然有效。但出租方可能会面临超范围经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