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的一方有时候会要求侵权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如何判决?

一、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支持

车辆贬值损失并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即车辆贬值损失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财产损失范围。

二、车辆贬值损失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对于“车辆贬值损失”提到:“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什么是少数特殊、极端情况呢?上述答复并没有进一步明确。从检索的法院判例中,购买时间不长、行驶里程较少的新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是汽车销售公司待售的全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确实不能再按照新车价格出售,由此产生的车辆贬值损失,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