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朋友问我: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负有主要责任,被告负有次要责任,为什么原告起诉后,请求的13万5千余元在交强险限额内得到了全部赔付?不是应该区分双方责任比例吗?现就该问题,笔者解释一下: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是无需计算双方责任比例的,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再由肇事方依照责任比例赔偿受害人。

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因为原告请求的13万5千元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赔偿时无需区分双方责任比例,故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原告得到了13万5千元的全额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