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解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法背景

1.1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997年修订刑法纳入本罪规定,并作了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单独规定为一条。1979年刑法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与阻碍执行公务罪规定在一条中,1997年修订刑法为了更明确地规定罪状,对不法分子起到警戒作用,更有利于操作执行,将本罪单独规定了一条。二是将“拒不执行”修改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这是修订刑法增加的限制性条件。主要是考虑,对于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强制执行,但一些人采取欺骗等方法、转移资金、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将执行物隐藏起来,以使人民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对这类拒不执行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同时对于确实没有能力而不能执行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增加了“情节严重”的犯罪限制条件。增加这一条件也主要是考虑,人民法院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可运用强制执行的手段,这样可以起到维护法律尊严的作用,对一般的情况可不再处刑,只对那些情节严重的才处以刑罚,以进行惩戒。

2.2002年法律解释的情况。为了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司法权的权威和严肃性,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目前经济生活中欠债不还的现象较为突出,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账不还,甚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仍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一些部门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所规定的“裁定”是否包括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这些裁定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搞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利用职权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行为,也应当明确法律责任。因此,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本条作出立法解释。明确了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3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条的修改。在刑法修正案(九)的研究过程中,有关部门、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提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规定在实践中执行的效果不够理想,“执行难”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不仅不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维护。建议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处罚力度,增强刑法的威慑力。同时,根据实践中出现的对单位犯本罪在刑法上无处罚依据的问题,建议在本条中增加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立法机关经反复研究,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本条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增加了一档法定刑,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解读: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认定本罪,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

一是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属于本条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对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执行内容,有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履行。所谓生效判决、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裁定以及人民法院终审的判决、裁定等。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为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出现拒不执行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实践中作为本罪拒不执行对象的判决和裁定,主要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法律规定上讲,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也属于本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刑法修正案(九)还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中专门明确,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决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是要有能力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倘若没有能力执行,比如执行义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不能构成本罪。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人为逃避义务,采取隐瞒、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产等方式而造成无法执行的,仍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处罚。行为人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

三是要有拒不执行的行为。所谓拒不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采取各种手段拒绝执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转移、变卖、损毁执行标的等,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如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置之不理;既可以是公开拒绝执行,也可以是暗地里拒绝执行。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四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尚不严重的,不能以犯罪处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5年7月20日发布、2020年12月29日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立法解释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五是本罪是特殊主体,主要是指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和单位、担保人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款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规定了两档刑罚,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量刑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根据本款规定,单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 2021年3月版 第8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