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安阳市双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钢一路枫林水郡C区7号楼1单元6楼。
法定代表人吴灿国,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122号。
法定代表人霍春义,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的货款****万元及利息;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19日,2011年12月6日,2011年12月23日,2012年2月1日,原告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以下简称二冶钢构)先后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四份。合同约定,原告给二冶钢构供给钢材,二冶钢构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原告支付货款。
原告先后向二冶钢构供给中板***吨,价值***元。二冶钢构向原告先后支付货款***元,尚欠原告货款***元未付。
时至今日,已经过去了数月,二冶钢构仍然拒不付款。由于二冶钢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告只得将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安阳市双龙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灿国
201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