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祥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

被告王星*,男,汉族,1985年 1 月 11 日出生,住包头市**镇**村二区1栋2号。

被告骆**,女,汉族,1984年6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二被告系夫妻)。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的货物损失费67090元,迟滞金2683.6元,共计69773.6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29日,被告王星*从天津承运原告货物卫生纸531箱至包头,货车在运输途中起火,原告的货物绝大部分被烧毁,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87090元。

2011年6月5日,二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20000元。并就剩余的67090元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在2011年10月31日之前还清,如果不能按时还款,承担每月千分之十的迟滞金。

时至今日,还款期限已经过去了数月,二被告仍然拒不还款。原告无奈,只得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苏州工业园区祥狮物流有限公司

2012年3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