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法律保护的经济形式,民间借贷将利息计入本金更换借据的,对于更换的借据,一般不宜简单、孤立的认定其效力。应当注意对新更换的借据产生、来源及形成过程的严格审查,审查新借据的 背后是否隐含高利贷、利复利、预扣利息等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是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换借据时对方施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趁人之危的,都应当认定借据无效。当事人对借款本金基数存在重大争议的,应当在综合放贷人的情况、放贷目的、借款用途等具体案情合理判断放贷形式的基础上,依法确定本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