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村,许多农户以流转土地用于建房、建厂等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主张合同无效。流转合同是否有效,应注重看流转合同本身。如果合同本身载明就是为了建房、建厂、建门市等非农建设,是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这一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如果合同本身没有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内容,也没有其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就私建、私建占用耕地问题,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控告、反映。这是司法权和行政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