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只有同一行为或事实同时符合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规定,或者说是刑法与民法均对同一行为或事实进行调整,才产生交叉、竞合问题。也就是说,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该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此时纠纷的性质在实质上就可能属于刑事犯罪,而不属于民事纠纷。

意见:关于对法释〔2015〕18号规定第五条的理解。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该规定是在审理民事借贷纠纷中,如何处理民刑交叉问题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同一行为或事实同时符合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规定,或者说是刑法与民法均对同一行为或事实进行调整,才产生交叉、竞合问题。也就是说,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如果该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此时纠纷的性质在实质上就可能属于刑事犯罪,而不属于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也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法释〔2020〕17号】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