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物资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公安,能否不起诉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何观舒律师

2024年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在其官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公布了3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3起失信信息都是在西安的公司,其中,西安一物资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处以追缴税款46.6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4.52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西安A物资有限公司

1.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2.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金额478.88万元,税额41.61万元;二、其他涉税违法问题,涉及税款4.99万元。

3.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46.60万元的行政处理、处以罚款44.5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西安A物资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41.61万元,适用上述的的量刑档次。

不过,西安A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距今已经7年多了,是否已经过了追诉期限,是否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则不再追诉。西安苏某物资有限公司虚开的税额为41.61万元,适用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经过五年则不再追究。

但是,《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1)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2)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量刑档次。而这个量刑档次的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的规定,其追究期限则为十五年。因此,还没有过追诉期限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时,不能只关注虚开税额,还需要关注“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避免法定刑的升格,从而导致已过追诉时效的,还没有过,或者本应适用更低量刑档次的,适用了更高的量刑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