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公司欠税后,将收入转入个人账户,责任人被判逃避追缴欠税罪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何观舒律师

审理法院: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2010年2月4日,A置业公司注册成立后,经营开发泗县B国际装饰城项目。

2015年4月14日,泗县地税局征管分局以泗地征税通[2015]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A置业公司于2015年4月25日前将2015年3月31日前少申报的税费合计6123510.88元缴纳入库。宿州市A置业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后,既未补缴税款,又未申请延期缴纳。

被告人木某作为A置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明知公司欠缴税款且税务管理员多次催缴的情况下,伙孟某法(另案处理)采取将公司经营收入转入或直接存入职工个人账户等方式,于2015年5月至2016年5月,转移资金共计16240337元;伙李某1闯(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年6月8月转移资金12604692元,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A置业公司所欠税款。

同时,2016年8月5日,A置业公司以税款名义从监管账户申请两笔资金共人民币89万元,仅有20万元用于缴纳税款。

2016年8月10日,泗县地税局征管分局以泗地征税通(2016)4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A置业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前缴纳2016年7月31日前应缴纳的税费计7782650.52元。A置业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后,亦未补缴税款。

另查明:被告人木某于2019年6月21日经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在诉讼过程中,A置业公司向税务机关提供房源以供查封拍卖用于缴纳税款等。

2.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木某身为A置业公司主要负责人,系对该公司的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欠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6123510.88元,应以逃避追缴欠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木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量刑幅度内量刑并判处罚金。

3.辩护意见

被告人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木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使用职工账户是为了建设余下项目使公司运行下去;

(2)被告人也提供房产拍卖抵缴税款;

(3)木某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恳请法院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作为A置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意采取将公司收入存入或转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方式,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致使税务机关对该公司无法追缴欠缴税款6123510.88元,其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木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木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综合本案案情,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木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木某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