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不是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是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问题上所做出的行政管理性质的规定,而非针对转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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