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小区开始办理产权证书,到现在几乎办理完毕,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遭到拒绝。并提出要求支付三十万,否则拒不办理房产证到自己名下,也别想办理到买受人名下。


孙绍军律师建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按照合同约定分清相应的税费承担问题。

3、该类纠纷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建议在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如果不能保全,就意味着卖方可以随时转移该房屋,第三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可能导致败诉。所以打好诉前保全、诉中保全之战是安置房买卖诉讼的关键之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