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工伤,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医疗、养老、工伤、生育保险费;五至十级工伤的,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满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0.4个月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0.2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上增发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
 年龄等级  20周岁以下 20-30周岁 30-40周岁 40-50周岁 50-55周岁 55-60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6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
  
  (三)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