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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出难题”女职工过七关

  通过对各级法院审理的女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析,记者发现,用人单位通常会在下列几个方面给女职工“出难题”:

  难关一:聘用期内不得怀孕

  上述统计显示,有近七成的单位在招聘时提出了性别限制,或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内不得怀孕生育。

  律师提示:可先签合同
如果女性确实需要这份工作,那么,女性可以先签订该聘用合同。这是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有怀孕生育的权利,用人单位即使在劳动合同上明确写明限制性规定,也因为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女性就业遭遇七大“难”律师支招帮过关
律师提示 遇限制怀孕条款先签字再算“后账” 保留材料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哺乳时间每天保证一小时


  所以,如果在日后的工作中,女职工出现怀孕生育等情况,女职工可以主张该合同条款无效,这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

  难关二:生育保险未缴

  一些公司、企业未参加生育保险,随意以本单位无报销生育费用的规定为由,拒不为女职工报销生育费用,使女职工的生育保障无法落实。律师提示:可投诉或申请仲裁《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报销自己已经支付的生育费用。

  难关三:劳动合同“埋雷”

  有的用人单位虽然在招聘时没有歧视女性,但却因为考虑到女性的身体状况、生理特点以及日后可能会涉及到的怀孕、生育等实际情况,而采取不与女性订立劳动合同的办法,以为这样就可以随时解聘女职工而避免麻烦。

  律师提示:随时保留证据

  女职工受聘于某单位后,可主动提出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遭到单位拒绝,或者单位只同意采用口头订立劳动合同的办法,女职工就可在日常工作中搜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在日后发生争议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依法确认其与用人单位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证明材料

  女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工资支付凭证和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以及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等。

  难关四:女职工遭违法解聘

  有些单位认为,女职工在怀孕期和产期的劳动强度和时间安排都会受到影响,而单位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却不能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单位的成本。于是,便出现了女职工尚在怀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就遭到单位违法解聘的情况,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单位通常不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可先“领”工资

  如果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内合同期已满,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属于这种情况的女职工,可以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一次性支付自己至“三期”满的全部工资和相应补助,从而与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女职工除了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起诉外,还应当注意收集自己在“三期”内发生的所有费用单据以及医院的有关证明。

  难关五:受工伤单位不管

  鉴于女性的特点和工作性质,有的单位认为,女性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几率比男职工相对少得多,所以,这些单位根本就不为女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从而导致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单位不按工伤对待,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发生。律师提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

  女性除了比男性多一项生育保险外,在社会保险方面应该是完全一样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和工伤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单位不能因为是女职工,就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女职工可通过向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的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控告等救济途径来解决工伤保险的拖欠和补缴问题。

  发生工伤后,女职工自己应先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就赔偿问题无法与单位达成协议,女职工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依法判令用人单位向受伤女职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来赔偿经济损失。 女性就业遭遇七大“难”律师支招帮过关律师提示 遇限制怀孕条款先签字再算“后账” 保留材料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哺乳时间每天保证一小时

  难关六:变相扣减工资

  有的女性怀孕后,其所在的公司以调整工作、本单位规章制度或以发放基本工资为由,变相扣减其孕、产假工资。

  律师提示:60天内申请仲裁

  女职工应该积极收集并保存相关证据,并要在法律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难关七:哺乳时间受限制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女职工的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但有的时候,女职工在哺乳期内重新回到工作岗位时,单位却不准许女职工合并使用哺乳假,使得女职工无法正常使用哺乳时间。或者对女职工合并使用哺乳假按事假处理,扣罚双倍工资。

  律师提示:与单位协商哺乳地点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每天应该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不包括路途),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合并使用;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供女职工正常的哺乳时间,女职工可先与单位协商,将部分工作带回家去做,或者就工作的时间灵活安排。如果有的女职工的工作单位离家较远,回家哺乳不方便,可以由家人带着孩子到女职工单位,由单位提供必要的场所,由女职工在单位给孩子喂奶。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单位因此扣罚工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检察部门投诉。来源: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