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仲裁员:
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
一、本案申请人所诉被申请人(济南市天桥区伊诺维绅家具经销处)诉讼主体错误,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济南东亚曲美家居专营店,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申请人所诉第一项、第二项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从未对申请人作出任何辞退或者其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事实上,申请人擅自离职并未与答辩人协商也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答辩人,其擅自离职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申请人与答辩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申请人所诉答辩人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求贵委依法驳回申请人第一项、第二项仲裁请求。
三、申请人所诉第三项仲裁请求不能成立。首先,答辩人与申请人之间早已于2007年7月1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1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因此,申请人此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对申请人所主张5、6月份的工资数额为4100元,答辩人不予认可。经核算,答辩人应支付申请人5月份工资2301元、6月份工资177.33元(760元/)。
四、申请人所诉第四项仲裁请求不能成立。1、适用法律错误。主张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而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仅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依据,而非劳动仲裁委的裁判依据。2、对申请人主张赔偿金18466元及6371元的仲裁请求不予认可。3、对申请人主张赔偿金4100元的仲裁请求不予认可。申请人自2009年6月8日至今未到单位上班,已经连续矿工达30天之久,答辩人正欲出具对其的处理意见,因此,其主张答辩人拖欠工资事宜不能成立。
五、申请人入职后,称自己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并在员工档案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中都已填写并签字确认,因此,答辩人就将应缴纳的社保随其工资发放到申请人手中。对此,如申请人退回发放给其手中的社保(200元/元),答辩人同意给予补缴。
六、申请人所诉第六项仲裁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七、答辩人从未收取申请人任何形式的押金,申请人第七项仲裁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请求贵委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答辩人:济南东亚曲美家居专营店
200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