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丁慧敏,女,汉族,1986年11月29日生,住济南市历下区明湖小区东区七区2号楼9单元601室。
被申请人:济南世纪阳光物业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继清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46号,联系电话:87902286
请 求 事 项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的双倍工资,共计:7200元,(800元/月*9个月,不包括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期间,被申请人已经向申请人支付的工资)。
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00元(800元*2年+400元)
事 实 与 理 由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职工(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12月28日解除)。申请人于2006年9月14日应聘至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并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2008年12月中旬,被申请人因经营不善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同意解除,但就劳动经济补偿的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申请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委员会



申请人:
2009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