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故意伤害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案的二审辩护人。在此之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一审定性错误 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具有明显的界限和本质的区别。故意伤害罪中的“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行为从表现形式来说,即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从性质上来说,不外乎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另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另外,根据刑法第234的规定,犯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必需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结合全案的情况,考察主客观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吴某某与死者张某某夫妇因锁事发生纠纷,张某某夫妇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殴打并追赶,被告人吴某某在无奈和恼火的情况,从死者的手中夺过木棍,并朝死者的胯部抡了一下,造成死者轻微外伤。无论被告人吴某某是有意还是无意的抡了一木棍,但其抡这一木棍仅因为死者夫妇对被告人不断的殴打和辱骂所致,被告人没有故意伤害死者身体健康的故意,司法鉴定足以证明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只致张某某轻微外伤,即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没有对张某某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更没有造成张某某人体器官机能的损害,张某某的死亡是因其自身的疾病所造成的。据此,根据证据情况,从被告人吴某某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意图来说,被告人吴某某既不具有伤害的故意,也不具有伤害的行为,被告人吴某某与死者夫妇之间只间最多只能是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因为张某某死亡,就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为此,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本案不属于故意伤害,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本案事实不清并存在诸多疑点 首先、造成张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所存在的疾病,而至于在事发之前张某某及其家人是否明知张某某身体存在疾病的问题,没有查清,且该问题关系到本案的定性及双方过错的认定。本案中侦查机关只是询问了死者的家人,就断定张某某及其家人在事发之前不知道张某某存在疾病的做法过于武断,且不排除死者的家人推卸责任的可能性,同时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一切案件不能轻信口供,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在事发之前是否明知张某某存在疾病的最有力证据是医疗机构的证明,即应调查当地的医院或村级卫生室,以确定张某某在事发之前是否医治过致其死亡的疾病,或者是否购买过用于医治致其死亡疾病的药物,如果没有则是不明知,如果有则是明知。辩护认为此点即为疑点又为重点,试想如果死者及其家人明知死者生前存在疾病不能激动,而在受到激动的情况下没有告诉被告人死者不能激动的真实信息,致使死者因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其责任在于死者本人及其及家人,被告人的行为就应当是无罪。如果其家人明知死者生前有病不能激动并告诉了被告人,被告人仍与死者斗气、或死者倒在地上之后被告人知道死者有重大疾病,而不及时送至医院或拨打120求救电话,那么被告人构成故意伤罪便没有任何问题。另外,如果死者家人及被告人均不知道死者生前存在疾病,因被告人应当预见死者年龄过大,可能存在某些疾病,被告人因自身原因没有预见,而导致死者因激动或轻微外伤而死亡,被告人的行为只能是过失。综上,辩护人认为此点属于严重的事实不清,应在查清该问题后作出判决,以便做到不枉不纵、客观公正。 其次、张某某的死亡原因鉴定注明是轻微外伤、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根据汉语的正常理解,轻微外伤与情绪激动两者是并列的、可选择的,即任何一种原因都可以造成张某某的死亡,两者结合也可以造成张某某的死亡,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张某某的死亡呢?不能简单的以被告人与死者之间存在相互的殴打行为就把一切责任推到被告人身上,从卷宗材料上我们可以看出,死者张某某同父同母的亲兄弟张某的证言明确证明“他(指死者)麦秸火脾气,过去这一会就没啥事了,性格急点,说话难听点,不过心里挺好的”。张灵中作为对死者张某某非常了解的人,其证言的效力还是很高的、也是很可信的,该证言充分证明死者生前是一个容易激动的人,而事发之日,死者又与被告人发生了冲突,死者在与被告人发生冲突时情绪激动也就当然属于情理之中,即死者张某某很有可能是因为自身的情绪激动而导致死亡。为此,辩护人认为张某某的死亡原因一审没有查清,而且该问题需要查清,即张某某是因为轻微外伤诱发疾病而死亡,还是因为自身的情绪激动诱发疾病而死亡,此问题非常的关键,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 ,如果死者是因为自身的情绪激动而造成诱发疾病死亡的话,被告人就当然的属于无罪,而本案关于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不明确,存在明显的事实不清,根据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综上所述,肯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辩护人:耿立广 二00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