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迫切要求解决退休老兽医和未聘兽医人员生活待遇的报告

我们是万年县各乡镇从事畜牧兽医工作几十年的老兽医,50年代初从学校毕业分配或退伍、接班等经县农业局批准进入兽医队伍。一向属于农业局主管人事权、业务权、财务权的服务性事业单位,直接受县兽医站技术培训、指导和督促。

据不完全统计(除聘用人),全县有4570岁的老兽医47人,他们都有25年以工龄。在我县,凡1998年前已到退休年龄者,相继经农业局审批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按每月140元标准领取养老生活费。2001年,县政府下放人事权利到各乡镇,我们的养老费问题不再由县农业局管。当我们无奈回到各自乡镇找有关部门领导要求解决生活费时,却被答复找原主管单位。从此,无论我们怎样在县农业局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间奔波往返,却一直没有一个部门站出来,仅有的说法是,这是改革大潮的冲击,意思是让我们自行承受。

我们在县畜牧兽医站及其各乡镇分站工作二十多年,每人每年向所属单位缴交1860元(附凭证),每年向县兽医协会交纳会员费120元。这么多年来,累计上缴的经费不计其数,到老来却无人认帐。我县畜牧兽医站50年代初由县农业局组织招收、培训,队伍逐渐壮大。70年代各分站自力更生,开展农副养殖业,建设猪舍牛栏,围塘养鱼。80年代继续稳定发展,在县城黄金地段盖起了楼房,站容得到美化,根基得到充实,资产总额达到数千万元,兽医站成为颇具实力的经济实体。90年代末,兽医站实行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改革,结果是凡基层兽医站站长及有关系、门路者都被聘用上岗。这些人论工龄、职称、业绩均远不及我们,却自命不凡,与老职工疏远,乃至分道扬镳。他们卖房产,把各种医疗、办公设备私下分脏,制假发票,种种行为不一而足。

根据1993年2月6日农业部发《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乡镇站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们的种种行为根本就是违法的。效益没了,有偿服务和经营受到极大影响,畜牧兽医站被搞垮了,直接的后果是我们这些老职工倒了霉。我们的养老生活费问题长年被忽略,以致基本生活没有保障,家境困难。我们几个代表几次到省里有关部门上访,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据省农业厅工作人员答复,省里已经向万年县下拨了指标,数量足以安置我们这些急待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老职工,但万年当地一直没有就我们的问题下发文件指示,更没有实质性的采取措施解决问题,甚至根本就没有把省里下拨指标的文件向我们公布。县里有关部门明知我们的困难处境,却一直视而不见。这其中是否有暗箱操作的成份?是什么人占用了省里下拨的指标?这些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我们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就这些问题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乡镇畜牧兽医管理办法》第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乡镇站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由畜牧、人事、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人事部[1992]农(人)字第1号文件精神,综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编制和补充人员,由县畜牧主管部门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流、挪用编制。”

同时根据国务院农业厅2000年9月25日17号文、国发83年71号文、94年22号文等,“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事业单位、拨款单位、编制内的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保障工资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依法保护,对拍卖、出租、侵占、平调基层站资产行为要严肃查处”。国家有明确法律规定和政策支持,为什么我们的养老生活费迟迟得不到解决,恳请省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赋予我们基本养老生活保障待遇。

报告人:

OO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