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权和医疗告知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情同意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医疗告知义务是法定的合同义务。患者本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健康权,在处分之前,患者有权知道相关的医疗信息,从而做出理智正确的判断,同意或者选择合适的诊疗措施。法律规定每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心智正常的人)皆有权决定其身体应如何处置。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因告知问题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不在少数,据医学会统计,因为告知不到位而引起的纠纷占到70%。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明晰,甚至存在冲突。《侵权责任法》对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作出了统一的规范。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明确医疗机构告知义务范围:

一、 医疗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在医疗关系中患者享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和获得恰当、合理治疗的权利。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还有一点要强调一下,如果术中根据病情需要改变术式,即使术前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下面的风险条款中有说明,也要再次跟患者近亲属交代并再次签字确认。

二、替代治疗方案的告知问题。当一种疾病有多种治疗方案,又互有优劣的时候,医生应该告诉患者有什么选择,让患者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做选择。比如对胆囊炎胆囊切除的交代,除了交代拟采用的术式,如腹腔镜胆囊切除外,还要交代手术替代方案开腹胆囊切除及非手术治疗方案抗炎治疗等。

三、说明的对象首先是患者,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癌症、器官切除等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患者特殊心理需求,要求保护性医疗的;患者是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未成年的儿童和受疾病限制的成年人,则应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这是保护患者对自己身体的处置权和自身利益最大化作出的判断。

四、规定了法律责任。医生没有尽到义务,没有损害,不承担责任;但是医生没有尽到义务,有损害,就需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五、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加以限制。具体如下:

1、患者拒绝或放弃--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