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法律程序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需要经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外国机构在中国设立金融信息服务企业,需先经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后递交商务部审批。总体说来,外国机构在中国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张志胜律师在本文中简要介绍关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

何为金融信息服务?

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金融数据的服务。从服务受众角度出发,既包括国内专业机构,又包括从事金融行业的普通公众;从服务内容角度出发,所提供的可以是信息也可以是金融数据;当然,只有那些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数据才能视为本服务的内容。

外国机构在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需向哪个部门审判?

如果外国机构在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但不设立公司的,须经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如果外国机构在境内设立公司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则需经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后再向商务部报批,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方可营业。

外国机构在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需具备哪些条件?

需具备如下条件:在外国机构所在国取得合法资质;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有确定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有良好的传播手段和技术服务;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机构在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需提交哪些材料?

需提交如下材料:机构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书;机构情况介绍;所在国设立的证明文本副本;拟提供服务的产品、栏目、说明、信息来源和样本概述;传播手段和技术服务说明。

有关批准文件的时效、审批期限是怎样的?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外国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其与用户签署的文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变更服务机构名称等信息的,至少提前30日办理手续;批准文件的有效期2年,需继续服务的,提前30日办理更新手续。

需提交如下材料: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批准文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的合同、章程;拟成立的董事会名单及证明文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