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本条规定的是医疗产品无过错原则。看来在医疗纠纷中,既有过错责任原则,又有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本条规定原告具有广泛的选择权,既可以起诉医疗机构又可以起诉其他单位。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中,受害患者作为医疗合同关系当事人,其固有利益被损害,既构成加害给付责任,同时也构成产品责任。因此,具有医疗侵权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的双重性质。对此适用无过错责任,减轻受害患者的诉讼负担,以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医疗产品须为缺陷产品;
2.须有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
本条的免责事由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1、产品虽然有缺陷,但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的缺陷出现在脱离生产者和销售者控制之后的消费或使用环节,是由他人造成的。
3、依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条件尚不能发现其缺陷的。
医疗机构对所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统一进货渠道,避免购进伪劣产品。
3、不得使用已禁止使用或过期淘汰产品。
4、不得伪造、冒用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不得在产品中掺杂使假。
6、正确使用相关产品。
7、建立进货档案以及其他使用管理制度。
8、建立证据保全制度,不良反应、缺陷和事故调查制度。
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二章有关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的规定,这一条的规定表明,医疗机构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有缺陷,以及血液不合格的情况下,与生产者和血液提供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此项规定,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使医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与 《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统一,扩大了患者追偿的责任对象,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其向患者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及输入患者体内血液的合格性负有先行赔偿的义务,为患者维权提供了便利。
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