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3月10日) 第十三条 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9年2月4日)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1998年3月26日)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5、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2011年2月)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以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起点一万五千元以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七万元以

二、诈骗罪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年12月24日)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2011年2月)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四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该项为最高法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