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提起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两个主体有权提起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发生于两种情形之下。
  一种情形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医疗机构应当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另一种情形是,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此处所指的当事人是指医患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
  上述两种情形都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等特点,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判定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大多数情形下需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
  2.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
  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方式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对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不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
  (3)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的病案资料、实物等;
  (4)配合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如何启动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适用于两种情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1.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
  (1)移交鉴定的前提不能仅仅理解成专指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同时还应当伴随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
  (2)移交鉴定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均未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者没有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以前。
  (3)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再行移交,如果认为不需要鉴定,则不移交。这种启动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问题:1)防止或者减少出现规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掩盖医疗事故发生、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2)促使医患双方尽早启动鉴定程序,缩短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时间。
  2.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移交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属于学术性社会团体,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如果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和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定有关的病案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式不配合鉴定,该医学会势必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为此,确定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定的方式来启动鉴定程序。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
  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情况。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申请;
  2.医患双方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
  3.接受鉴定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无需交由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无需交由鉴定的医疗事故争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医患双方对争议的事实认识一致,共同认可医疗争议事件为某一等级的医疗事故;
  2.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明显,损害后果简单确切,无需技术鉴别;
  3.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双方协商认定的医疗事故和等级符合条例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4.当事人不要求卫生行政部门针对该争议做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只请求卫生行政就争议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哪些是扰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行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扰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包括下列行为:
  1.用武力、权势或者隐私恫吓、逼迫专家鉴定组成员;
  2.用财物、名位等引诱专家鉴定组成员;
  3.污辱、谩骂专家鉴定组成员,使其人格或者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
  4.伤害专家鉴定组成员身体的任何行为。

  扰乱医疗秩序与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