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的遗嘱继承案件,是一起双方年老后再婚引起继承纠纷的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就是张先生所写的“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一份有效的协议。一审徐汇法院从“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认为不构成薛老太的遗嘱,故认定该遗嘱无效,对张先生名下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分割出了50%的份额作为薛老太遗产进行继承。

在拿到一审不利的判决后,张先生没有再委托原来的律师,而是重新委托我作为其二审案件的代理人。我在查看案件材料,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提出张先生的“遗嘱”是一份复合性协议,有遗嘱、有后事处理、有对薛老太的赡养以及夫妻财产约定制等多种法律性质,并非单纯意义上的遗嘱,一审法院仅依据当事人将其定义为“遗嘱”就从遗嘱的形式要件上审查并确认其无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我的观点得到二审法院的全部支持,最终二审法院确认张先生名下的房产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薛老太的子女无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