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常见隐匿、转移方式及应对
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一般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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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较大,形态较明显,购买、过户等手续较长,看上去似乎很难隐匿或
转移,实际不然。现实中正是因为不动产价值大,形形色色的手法被
使用来进行隐匿或转移。
(一)以逸待劳,未曾离婚已预谋
有些当事人提出离婚并不是一时意气,而是思索良久。在面临离
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甚至还动用了家中的现金、存
款等;而另一方却不得而知。对于这样的情况,对于被隐瞒的当事人
而言是最为痛苦的,既在感情上受挫又从经济上遭遇损失。因此,更
需要在应对时掌握技巧:
第一,做生活的"有心人"。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
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
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
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
公司汇款的记录等。这不是让我们在生活中疑神疑鬼,而是婚姻的事
当事人的感受最直接,所以自己注意是最关键的方法。
第二,积极调查。如果已经心生疑惑并且决定离婚,那么调查取
证是必不可少的。调查时可以从房产的用途着手,即假设一方购买了
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一方购房的目的在于何处。如果可能
舍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
易中心查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
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个个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
房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
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存在出租的可能性。
(二)移花接木,早做产权过户
如果夫妻共有的房产,产权证上有两人姓名,这种办法可能行不
通。因为一般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
续。但夫妻的很多身份证件都是在一起放置,另一方要取得所谓的
"委托"也较为容易,所以也要防范。如果夫妻共有的房产只在一方名
下,就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
可能。这种手法并不高明,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
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还会采用的目的,往往在于
套取现金后,可以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
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此时,应对起来就要及时,一旦过户可能就无法再追回,而对方则
可能将现金挥霍一空,导致当事人无法维权。因此,一旦在离婚时发
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就应该马土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
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抗辩一方可
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
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
虽然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仍然
有法院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三)巧立名目,以他人名义购房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
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
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要多支付交易契税。对于这样的情况,调
查时的重点要放在当事人与房产名义产权人的关系上。因为房产价
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
的是以父母或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
妹突然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还要注意交易时间
和家庭资金流向的''比对≯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
务上有无重大支曲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
金流向;ZE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
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
综上,对予房产这样价值较大的不动产而言,其隐匿、转移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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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会有点大,并会存在持续性的可能,而且往往还要借助外力;所以
总会留下些蛛丝马迹。积极应对,总能找到突破口。虽然可能调查的
成本较大,但同时最终的收益也可能是可观的。

本文系张浩律师编辑发表在 找法网 张浩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资深律师

,执业于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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