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明确了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计价方式为“固定价”,法院对发包方或承包方提出的司法鉴定请求,将不予支持。那么,什么是“固定价”? 一、《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第23.2条:“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 (2)可调价格合同。 (3)成本加酬金合同。” 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在工程管理实践中,由于项目准备、施工图纸、管理能力等多方面的原因,又普遍存在着平米单价包干、固定总价包干、闭口价等不同的方式和称谓。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的“固定价”,并未对具体情况进行细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案例,对于平米单价包干的合同计价方式适用了“固定价不鉴定”原则。 具体到各省市高院的指导意见,则应注意适用条件的不同。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节选)》第15条:固定价合同的结算。建设工程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或者总价包干,或者单价包干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