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该带着畸形来到这个世界!”

这是庭审时对方律师在为他的当事人辩护时讲的,旁边坐着他的当事人--原告的父亲,神情泰然,这是怎样的悲哀啊!

庭审结束已经有几日了,这句话仍然会时不时地回响在耳际。 案件是抚养费纠纷,在庭审之前已经被被告---原告的父亲通过奔走相告各大沪上媒体而搞得沸沸扬扬,庭审当日,由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而不公开审理,第二天案件梗概就见诸沪上各大报纸,昨晚新闻娱乐频道“东视广角”也做了报道,各个媒体从不同角度探讨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男女双方生育权的矛盾和婚前检查对幸福婚姻生活和后代人口质量的重要性等等,不一而足。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庭上我主要围绕被告未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的事实以及应当依法履行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对方却转移话题,在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及原告母亲的生理特征大作文章并一再强调是原告母亲强行生育,为此被告有权拒绝抚养原告,唯一一句针对原告诉请支付抚养费的辩解就是这句“原告不该带着畸形来到这个世界!”,可怜的孩子,从出生就被爸爸抛弃了,作为人,基本的生存权也被生父这样拒绝了,那么我想问,有谁有能力在子宫内选择自己容貌、智力水平以及生理特征?有谁有能力判断自己是否功能完善进而决定应不应该在子宫内就扯断脐带呢?又有谁能阻挡精子和卵子的结合呢?到底是谁不应该?到底是谁应当为这个后果负责?父亲的生育权是不是能够有效对抗已经出世的子女的生存权? 我想,原告的存在恐怕就是最好的答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