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经常业务框架协议)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订时间:

卖方:怀化市恒裕实业有限公司( 厂)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开户行: 帐号:

买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职务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开户行: 帐号:

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各条以供共同信守:

第一条:标的、数量、单价、规格、型号及调整:

牌号

商标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单位与

单价

数量

(元)

总金额

(元)

本条有关内容的调整

1具体每次交易的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按双方依据市场行情商定后出具的确认文件为准,如无特别约定,则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2、其它约定:

合同履行中,由于原材料价格大幅度调整,买卖双方应秉着公平与诚信原则,协商公平、合理地调整已经确认的单价,不应当由一方承担市场情势变更带来的风险或损失,如果原材料价格大幅度调整明显导致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将蒙受本次交易严重亏损且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前的义务双方仍应履行。

第二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运输方式及费用的负担,双方约定按下列几款选择:(选择的打“√”

1、交货时间:a、买方自提付款后即时交货;b、买方传真通知或书面通知后卖方回复同意的时间;c、其它约定:

2、交货地点:a、买方来卖方营业地自提;b、买方指定的地点:

c、货交卖方指定的承运人: d、货交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e、其它约定:

3、交货方式: a、买方自提;b、货交承运人;c、卖方送至买方指定的地点: 或指定的收货人: d、其它约定:

4、运输方式:a、公路;b、铁路;c、航空;d、水路;e、联运;f、任意的方式;g、其它约定:

5、运输费用负担:a、买方自负;b、卖方自负;c、其它约定:

第三条: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作如下选择:(选择的打“√”a、签订本合同时国家现行的标准;b、签订本合同时的行业标准或通常标准;c、双方约定的特殊标准:

第四条:关于验收和异议的方式和期限双方约定作如下选择:(选择的打““)

a、买方自提的,买方的代表或代理人应当场对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查验,如无异议,则视为卖方交付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符合约定;b、卖方送货或卖方交货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的,买方的代表或代理人应在收到货物的当时当着卖方的代表或代理人或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的面查验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如无异议,则视为卖方交付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符合约定;c、卖方交货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收货后未对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提出异议并出具运输业务收货凭据给卖方的,则视为卖方交付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符合约定。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买方查验后,赊购的,应出具收货凭据给卖方或在卖方预制的收货凭证上签章确认;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限为买方收货后 月,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第五条:货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买方自提的,卖方的风险责任至买方查验货物运出卖方仓库时止;

2、卖方交货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卖方送货至买方指定的地点或指定的收货人的,卖方的风险责任至买方查验货物后无异议时止;

3、卖方交货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卖方的风险责任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查验后无异议时止。

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双方约定作如下选择:(选择的打“”)

a、预付款;b、现款提货;c、买方或买方指定的承运人验货后立即付款;d、双方约定的其它付款期限: e现金支付;f、银行转帐或票据或信用证:

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未经卖方书面授权,买方不得支付现金给卖方的销售代表,否则,买方的付款行为不产生清偿的效力,卖方仍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该笔货款,迟延付款的,仍可以请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第八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九条:随机或随件备品、配件及供应办法:

第十条:违约责任:

1、买方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天支付违约金为应付款的 %

2、卖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买方可以选择要求卖方补足数量、修理、退换、退货;

3、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由违约方赔偿。

第十一条:买方要求赊购的,卖方有权选择要求买方提供担保的方式,担保合同另订。卖方可以选择只在买方提供担保的额度内供货。卖方在买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保留对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成,争议的解决,由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填写部分与打印部分不一致的,以笔迹一致、内容相同的填写部分为准。双方具体每次交易时为对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付款方式与期限、交验货等达成一致所作出的书面形式、电子形式的等能证明上述事实的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只对当次交易有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生效,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需作新的约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卖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买方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