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管产--代管产是指市房管机关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依法进行代管的房产。在代管的房产里,有产权不清尚未确认或产权人下落不明又未委托而无人管理的房产;有业权人对出租房危破不进行修理而抢修代管的房产;以及按政策规定进行代管的房产。凡进行代管的房产,业权在未发还前不能进行房地产登记。根据有关政策,属于按照《代管房地产实施办法》代管而未转公产的房屋,只要房屋是在改造起点以下,产权人或继承人可以申请发还房屋产权。抢修代管的房屋,业权人随时可申请发还。

  (2)托管产--房屋所有权人(包括单位)因管理不便或其他原因,委托房管部门代为管理的房产称托管房。这些托管房,如产权人不需委托管理时,结清了租金和修缮费用后,可以退还业权人管业。托管房屋,产权仍属业权人所有,可由业权人办理房地产登记。但托管期间房管站将房屋进行扩、加、改建的,要有房管站的证明意见同意办理产权或撤管了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

  (3)直管公房--直管公房,是市房管机关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而直接管理的房屋。其产权来源有:没收、接管、纳入统管、建购的房屋和国家经租的房屋以及代管期满转为公房的房屋。按照登记办法规定,直管公房,由承管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4)单位自管公房--是由系统单位自行管理的房屋。按照国家对公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政策,自管单位对其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有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侵犯的义务。自管房屋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公房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公房。其产权来源有解放初归口接管的,公私合营的,接受赠与的,征用、购买的和投资建造的。这部分房屋,由自管的权利单位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

  (5)拨用公房--是由政府机关或房管机关经批准免租或有偿拨给单位使用的房产。这部分房屋,使用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房屋是房管机关拨给使用的,由房管机关申办房地产登记,其他政府行政机关拨给的,能否由使用单位按照自管房进行房地产登记,由原拨用机关确定。原政府机关已撤销的,由市房管机关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