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张是一家工厂的合同制工人,1998年工厂改制由一私营老板承包。2000年7月,小张在工作中受伤住院治疗。承包的私营老板认为小张仍是原工厂工人,并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拒绝承担医药费。小张找工厂领导,工厂领导却认为工厂已经被承包,小张是在为承包方工作而负伤,应当由承包方承担医疗费,因此小张的请求予以拒绝。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私营老板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本案中,在工厂改制后,小张未与私营老板签订合同,因此,小张的用人单位仍是原工厂。如工厂在承包协议中对员工未做特别约定,则小张的工资及相关保险、福利待遇仍由原工厂承担。但由于承包经营涉及的问题较多,如处理不好劳动者的权益不容易得到保障。因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承包方和发包方均列为当事人,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主张权利的时候,也可直接将双方列为权利请求对象。 陈元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