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实行现代化管理的公司建立完善的法务制度,对于及时、高效的处理其法律事务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已成为公司管理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如何建立完善现代化的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系统,是值得我们关注、研究的。

[关键词] 公司 法务制度 形式 建立 完善

随着商业往来活动的日益增多,实行现代化管理的公司会涉及到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例如项目的考察、合同的签订、诉讼案件的处理等等。而公司的主要的社会功能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其应当把主要的精力放在经营管理上。但是,大量的法律事务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地解决,将可能影响到公司的日常经营,进而降低其管理的效率水平,甚至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如何建立完善的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系统,以便能够及时、高效的处理法律事务,是值得我们认真探究的课题。当然,本文谈到的公司法务制度形式的建立与完善同样适用于企业的法务制度,两者只是服务内容有所差别,但具有相似的构成体系。

一、公司法务制度形式建立的现状

1.公司法律事务处理的形式

目前,公司对于法律事务的处理方式大体上可分为四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将法律事务交付给自建的专门部门处理,比如有的公司内部组建法务部,它是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专门机构;第二种形式是,将法律事务交付给与其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处理;第三种形式是对前两种形式的结合,将频繁发生而又专业性不强的法律事务交付给其内部的法务部门处理,而将关系复杂且专业性很强的法律事务交付给律所处理;第四种形式是,待法律事务发生后,再寻求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的法律救济。公司分别采用以上四种形式来处理法律事务,可以说是根据其公司的规模、综合势力和可能涉及的法律事务的内容而做出的选择。

2.公司法务制度形式的优势和劣势比较

上述第一种形式,建立自有的法务部门是绝大多数公司的普遍做法。因其建立在公司内部,可以迅速地获得有关事务的详细信息,从而能够快速的对此做出应急反应,提供参考意见,以供公司的管理决策层及时做出决定。从效率方面来讲,它使得公司内部的信息传递保持通畅,反应迅捷、准确,这是它的优势。但因其是围绕公司的业务所可能涉及的法律领域展开工作,所以其工作内容的范围受到限制,主要负责常见经济合同的审阅、起草等常规法务工作,对于其从未涉猎或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领域,显然无法胜任。所以从效能方面来讲,其为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范围有限,这是它的劣势。

第二种形式是聘请律所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来处理法律事务。因为其聘请的是专业化的律师,而专业化的律师以其处理众多的案件而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这样与公司自建法务部门的人员相比,更能为其提供有质量保证的专业化服务。此外,律所在法律信息的获取和法律问题的研究方面比自建法务部门有更多的优势。律师在执业权利的特殊性和保障性方面,比法务人员有更强的优势。所以从效能方面来讲,律所和律师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在具体的工作环节中,公司与律所有个信息传递的过程,与第一种形式相比,律所对所有的法律事务做出回应可能稍微滞后,但是如果能够加强公司与律所的沟通、交流,则可以弥补这个效率缺陷。另外公司将全部事务交由律所处理,分散了律所的精力,不能集中优势为其解决重大事务。并且还会增加律师的工作时间,进而增加支付给律所的费用。从成本效益上来看,公司须向律所支付相对第一种形式比较高的顾问费用,但是能够获得专业性的服务,应该说是物有所值的。

第三种形式是将自建的法务部门与聘请的律所结合起来处理法律事务,可以说这是目前比较可取的处理方式。上面已经对前两种形式的优势和劣势作了分析和比较,如果两种形式组合起来,则可以达到取长补短、优势互补的效果。一方面可以将频繁发生而又简单的法律事务自行处理,以便提高管理运行的效率;另一方面将复杂且专业性强的法律事务交给律所处理,使其能够集中时间、精力,圆满完成其交办的事务。此外,还可以充分体现给付律所顾问费用的价值,真正做到“把钱花在刀刃上”。

至于第四种形式完全是一种被动处理法律事务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因为这种形式自身毫无预防法律风险的机制可言,显然问题随时都有可能发生。选择这种形式的公司,一旦遇到突发法律事件,如果处置不当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若聘请律师则不能享受律所给予顾问单位的优惠待遇。

二、笔者对建立完善公司法务制度形式的几点意见

1.建立公司法律事务分级处理系统 笔者对上述四种法务制度的组成形式比较赞成第三种服务模式,但是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需要建立一套法律事务分级处理系统。具体内容是,公司对庞杂的法律事务先交由法务部门筛选,对于日常法律事务由其经办,对于其不能处理的法律事务和重大法律事务,由其与律所直接联系,交由律所处理。律所按照合同约定,对其交办的法律事务核算工作时间进行计费,最后与公司管理部门结算。当然对于法务部门交由律所处理的事务须经过公司管理部门的审核。这样便形成了一个良好的流程循环体系,互相合作,互相制约,最大化的发挥各自的功能。

2.充分发挥自建法务部门的作用 公司自建法务部门最先接触到事务,需要处理大量的常规的法律事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是预防法律风险的关键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公司合同的审查方面表现得特别重要。只有将预防工作做好,才能避免产生法律风险。因此,法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其预防功能。例如有的公司规定,对外签订的合同文本必须有法务部经理的签字认可。

3.合理筹划交付律所的法律事务 采取第三种服务模式,表面上增加了公司的费用支出,但只要合理筹划,将重要或专业性强的法律事务交给律所处理,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律所的优势,还能最大化的发挥其支付的费用的效能。

4.律所向公司派驻律师组建法务部门 律所可以考虑向公司派驻律师组建法务部门,由进驻律师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法律事务,对于其一人无法完成的事务交给律所处理。进驻律师的工作方式可以采取灵活方式进行,并且要坚持一名律师不可兼顾过多的顾问单位的原则,以保证律师的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公司法务制度形式的建立与完善是十分重要的,是公司管理部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一直是法律人士关注的课题。我们希望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完备的公司法务制度能够实现公司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