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修改行政诉讼法之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问题需要修改的根源在于避免权力的干预,避免地方保护主义,新增加两款:
一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其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第十八条第二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解读如下: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一个法院受理其他行政案件。即北京高级法院可以指定海淀法院受理西城区、朝阳区的行政案件;原来的规定只能是审第一审案件,现在把第一审去掉了,指定法院可以受理行政案件,实际上也可以受理第二审案件;最高法院设立了巡回审判庭,解决高级法院的异地管辖问题。经过一审、二审再不行的,可以到巡回庭审,就可以摆脱了地方干预、地方保护主义。
二、行政诉讼异地管辖的好处
(1)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增强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将此类案件移送给异地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的信赖程度,减轻了他们的思想顾虑,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举证还是质证,都会放心大胆地进行,这不仅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还能够促进裁判公正,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增强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会相应提高,裁判结果会尽快履行,缠诉、上访情况会大量减少。
(2)能够确保法院及时、公正地审理案件。
案件被告不是本地政府、不是本地集团诉讼、不会在本地产生较大影响,法院的案件审判环境宽松,干扰减少,审判人员从而会更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同时异地管辖也能促进行政机关为了保持不败诉积极参与诉讼。
(3)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作为审理案件的异地法院,不受所诉行政机关的制约,没有利益上的牵扯,审判人员也没有思想包袱,能够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出发点,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更好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