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将会导致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随着企业商标意识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因为不注重商标而吃了大亏,有的是无意中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有的是因为自己的不注重导致使用多时有一定显著性的商标成了别人的新宠,有的是自己的商标使用过程中不注意最终导致了商标的滥用,这些在企业看到似乎都是什么大事。赔钱,换标,或者接个警告而己。但是随着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以后企业这种使用商标的行为,将会导致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将会对企业将来的融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2015年12月30日国家颁布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失信暂行办法》)该《失信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生效。在该《失信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项中明确规定: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在这种情况下的企业将会被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此确立了,侵犯他人商标,再不仅仅是赔偿或不生产而己,而会成为企业信用中的一个“污点”,其对企业及其法人的影响,将不再仅仅为经济和行为方面的限制,将会对企业的名誉造成影响,对于企业将来的融资经营都会有深远的不利效果。 依据商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实施下列行为满两次的,将有可能会导致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因此建议企业,特别是有三板上市需求的企业,一定要在商标方面注重规范自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