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目前计算机网络游戏市场越来越火爆,大量的网络游戏为很多的商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根据来自中国游戏工作委员会(CGPA)和美国国际数据公司(IDC)联合进行的"2003年度中国游戏产业调查"显示: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数正在以每年超过100%的速度增长,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的年增长率接近200%。

2001年中国的网络游戏收入为3.1亿元人民币,2002年的收入是9.1亿人民币,2003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增长45.8%,达到13.2亿元人民币,预计到2007年将达到67亿人民币。目前,网游已被认为是门户网站继短信后的第二个新增长点,仅2003年一年,就对通信业直接贡献87.1亿人民币,对IT产业直接贡献35亿人民币,对媒体及传统出版直接贡献26.4亿人民币。[1]

目前,中国网络游戏市场的营销模式基本分为四大块,即游戏生产商、游戏运营商(游戏代理商)、游戏销售商和最终用户,有研究者还加入了游戏硬件提供商、互联网运营商、网络游戏媒体三块。在这个产业链中,首先获益的就是电信运营商。来自三大门户的统计表明,网民用于搜索和阅读新闻的时间基本上不超过两个小时,玩游戏,则最少的停留时间是3.5小时。而每1元钱的网络游戏收入,能带来6倍的电信附加收入。其次,硬件提供商正在从网络游戏业中获得新的销售增长。网络游戏的玩家对电脑配置的要求比较高,而且更新速度比较快。应该说,在整个网络游戏产业的价值链条中处于中心位置的是网络游戏运营商,网络游戏需要不间断提供服务,运营商就成了这个产业链的中心,所有的环节都直接和它发生互动关系。游戏开发商、渠道销售商、用户都掌握在运营商手里[2]。

网络游戏的价值远远不止市场本身。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第1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3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数量已经达到6800万,半年内增长了890万。中国网络游戏用户平均每周上网玩网络游戏的时间,从半年前的8.8小时增加到了9.9小时,在短时期内有了明显的增长,这一结果印证了中国网络游戏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黄金时期的说法[1]。

二、外挂违法行为的界定

伴随着网络游戏的火爆和兴旺,大量的外挂不断出现,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我国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版权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曾于2003年12月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新出联【2003】19号),不仅对整治"私服"、"外挂"的整治提出了行动目标,也对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要求、行动步骤予以了明确。

"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和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求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实质上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外挂"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以下简称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游戏经营的正常秩序,给国家、企业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如果外挂的使用持续向服务器端发送数据,使得数据流出现突然的增加,极大地增加了服务器端的工作压力,客户端对服务器发送数据请求太多,有可能因为服务器端的运算能力超过负荷而导致服务器瘫痪;同时,由于外挂的出现使得网络游戏在不同游戏玩家之间发生不公平竞争,这种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出现导致了游戏玩家之间在同样竞争条件下出现不同地竞争结果。游戏玩家沉迷于网络游戏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网络游戏的积分或者进级等形式取得成功和某种成就感,外挂的出现使得部分未使用外挂的游戏玩家因受到不公平竞争条件的打击,降低了参与热情,直至退出游戏,有的游戏玩家则为了能改变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也加入到使用外挂的行列中。这两种情况的出现都不可避免的导致了运营商权益的进一步受损,也破坏了游戏玩家之间的公平竞争条件。

三、外挂的表现行为

目前我国国内市场上外挂制作者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制作外挂

1、完全模拟客户端型

这种外挂是完全模拟了游戏玩家的客户端,让游戏玩家不需要操作和运行客户端就可以通过完全模拟客户端实现操作,这种类型的外挂是完全地破解了服务器端,其技术最为完善,其危害和造成的后果也最为严重。随着服务器端程序的逐渐复杂和破解难度的加大,实际上目前这种完全模拟客户端型外挂已经很少见了,这种能完全破解服务器端类型的外挂存在的几率是比较小的。

2、扩展功能型

目前扩展功能型的外挂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为了能够实现外挂的功能,有的外挂制作者是先截取游戏玩家和服务器之间传输的数据流,然后修改数据流,破解服务器端协议直接将修改过的数据流发送到服务器上,欺骗服务器;

(2)、为了能够实现外挂的功能,有的外挂制作者是直接非法破解和进入到服务器中,破解服务器软件,然后修改相关游戏玩家的相关数据,直接通过服务器端将修改过的数据进行处理。

3、纯粹模拟键盘或鼠标的行为,也称为自动工作型

这种外挂仅仅通过程序调用宏汇编来对人操作电脑的过程进行模拟和重复,从而达到节省玩家时间的目的,这种外挂是相对比较良性的外挂了,不涉及到破解服务器端的协议和截取数据流。

四、外挂截取数据流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

外挂制作者利用破解服务器协议的方法获取数据流的内容和全部或部分变量的存贮位置,然后对全部或部分的数据进行改变,通过修改数据达到其目的。从整个过程来看,有以下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

1、被截取的数据流

由于数据流所反映的是游戏玩家与服务器之间传递的信息,各种游戏的参数和结果,通过与服务器的信息交换使游戏玩家的级别和游戏玩家的游戏记录进行锁定,同时对正在玩的游戏玩家来说不同的级别和积分直接影响着游戏玩家的后续攻击能力和游戏进度。外挂制作者就是通过修改游戏玩家与服务器之间所交换的信息来改变游戏玩家的各种游戏参数,使得游戏玩家在同样的游戏时间内的积分和进度有所改变,吸引游戏玩家使用外挂。以为这些数据是游戏玩家和服务器端之间交换的数据,截取这些数据本身的行为不涉及到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2、协议

在游戏玩家和服务器之间进行数据交换的时候,由于数据流所使用的是二进制的编码,所以在传送的数据中,服务器事先会确定各种数据协议来对传送和接受的数据流的二进制编码所代表变量进行定义,对数据进行打包、开包和发包,这种协议是服务器在编写程序的时候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且在程序中进行体现,可以说协议是服务器游戏软件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外挂制作者在截取数据流的时候不可或缺地对协议部分或者全部地进行了破解,这种破解不仅了解到各种数据的定义和位置,还会对接受的优先级别等问题进行破解,破解成功后,外挂将截取的数据流的部分数据予以改变,然后使用同样的协议把数据流发送给服务器端。不可避免的,外挂所使用的游戏协议和服务器的游戏协议是完全相同的,否则无法将已经改动过的数据流正常发送到服务器端,并为服务器端所识别和接受。这种已经改动的数据流直接导致游戏玩家的游戏结果和进度发生改变。由于外挂所使用的协议不可避免地是服务器软件的一个部分,服务器的游戏软件在没有许可外挂使用的前提下外挂进行了使用,外挂实际上侵害了服务器软件著作权。

五、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外挂的使用修改游戏玩家和服务器之间传送的数据并且破解和使用服务器协议,直接违反了此规定的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针对这种违法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外挂在未经得运营商许可的情况下截取数据流,使用服务器端软件构成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的著作权法,而且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如果外挂主体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