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专家解答: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签发票据必须要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看出我国票据法对无因性的规定采取的是相对无因性,而非绝对无因性,从而得出的结论一般是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时签发的票据实际上是具有融资性质,根据票据理论的发展,今后纯粹的无因票据会在流通领域中盛行 ,与相对的无因性票据共同构成票据市场的主体,所以,签发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原则是不允许的,但是,当票据权利转让以后,当事人之间也可能会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此时的票据已由完全的无因性票据变为有因性票据。换句话说,也就是如果签发无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未经过转让的,法院一般应认定为无效票据。但如果已经经过多次转让的,且转让过程中有一手或多手转让是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则需要对其效力性慎重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