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我姓单,是某仪器仪表厂的老工人。前年厂里实行全员合同制,在我们集体的要求下,厂里与我们几个老工人都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我原本在厂里是从事质量检测工作,在签订合同时也注明了这一工作岗位和工种0 2 0 1 0年年初,厂里人事调动将我从质检科调到门市部,让我到一个门市店里做销售工作。没过半年又将我调至后勤保卫科,在门房从事接待、信件收发等工作。我很不服气,我在厂里做了大半辈子质检工作,从未出现过大的工作失误,也没给厂里造成过任何大的损失,可单位不和我商量就频频调换我的工作。我实在想不通,便去找厂领导理论。可厂里认为我既然与厂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应当根据厂里的需要,随时听从厂里安排,服从厂里的调配,否则就是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对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意调换其工作岗位吗?
葛磊律师法律指南:
《劳动法》第1 7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o"

《劳动法》第1 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劫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o\"
葛磊律师法律分析:
从单先生的叙述中可知,厂里几次在未经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调动您的工作岗位,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调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的工作岗位呢?
我国《劳动法》第1 7条第2款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o\"同时《劳动法》第1 9条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条款也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由此可知,工作岗位和工种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既然劳动合同中已加以规定,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当然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具体到对劳动合同中工作内容条款的履行,就是劳动者应依合同规定,在自己的工作岗位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也应按合同的规定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并监督其完成,不得无视这一条款随意变动工作内容。
另一方面,并不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就绝对不能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如果根据工作需要变动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应视为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 7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如需变动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即变更劳动合同,必须要在平等自愿、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可以变更相关条款。
结合您的具体情况来看,该仪器仪表厂已与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就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条款,不得随意变动您的工作岗位和工种,如确因单位需要,也应事先和您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合同。但是,该仪器仪表厂在未征得您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变动您的工作岗位和工种,显然违反了你佃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您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