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车辆都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在诉讼中通常交通事故赔偿与交通强制保险合同纠纷并案审理,作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中有一个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问题,究竟是怎么回事。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在案件的审理中,会谈到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这个限额目前规定为1万,超过1万元的在交通强制险中不能再赔偿。

 那么,这个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含哪些项目呢?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与医疗费不一样,不仅仅局限于对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这样的医疗费用的赔偿,而且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这两个项目的赔偿。也就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三个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机动车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上述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一万元降为一千元。

  这个时候,有人会问没有投保或超过1万元的医疗责任限额部分如何赔偿呢?按照现在的规定投保或超过1万元的医疗责任限额将由赔偿义务人自行承担赔偿费用,赔偿义务人投保了商业保险的,可以在商业保险中理赔。